遏阻陸船越界抽砂 政院修法重罰8000萬、刑度提高為7年

▲圖為海巡署500噸級海巡艦基隆艦。(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海巡署500噸級海巡艦「基隆艦」。(示意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馬祖沿海近來出現大量路及採砂船越界抽砂,行政院預計在29日的院會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草案」2項修法,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近來馬祖南竿海域出現多艘大陸籍砂石船盜採砂石,海員委員會主委李仲威28日赴立院備詢時指出,25日約4、500艘陸船集結馬祖附近海域,當天海域無軍事行動,陸船後續也沒有動作,若有其他因素,兩岸海巡單位昨天不會在馬祖附近海域共同驅離違法抽砂船,研判25日應是陸船突發性盜採砂石。

而為了遏止違法抽砂行為,除海巡署加強執法外,行政院也將加重相關罰則。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28日院會預計討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大幅提高相關罰則,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没收物之規定。

依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規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現行的「土石採取法」第36條則明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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