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梁護岸崩塌婦騎車摔死 屏東縣府須國賠265萬確定

2020年11月3日 11:10

▲政府防疫總動員,急找武漢返回台商下落。圖屏東縣政府外觀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縣政府需國賠265萬餘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饒姓婦人2017年11月間騎腳踏車出門,卻被人發現陳屍在附近產業道路中的橋梁下排水溝。經過調查後,發現橋樑旁護岸因大雨而崩塌,久未修復,導致婦人騎車時摔落。家屬請求國賠,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屏東縣府有疏失,判准國賠265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日駁回縣府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11月23日,上午7時許,饒姓婦人騎乘腳踏車外出,但沒多久,家屬就接到通知,指稱婦人摔落屏東縣屏東市信和里某產業道路電桿旁橋樑,陳屍在橋梁下番仔寮區域排水之排水溝。

經過調查後,發現婦人疑似因為橋樑未設置護欄,橋面及路面又有高低落差,且與橋面接軌之護岸於2017年6月因豪雨崩塌後未經修復,最後婦人騎腳踏車經過時,才會從橋面與護岸接軌崩塌處跌落,最後陳屍在橋下。婦人的丈夫與4名子女不滿,認為維護管理橋梁的屏東縣政府,以及該地地主台糖公司均有疏失,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1千餘萬元。

法院審理時,屏東縣府與台糖公司均拒絕賠償。屏東縣府辯稱,該地為台糖所有,應由台糖負責賠償;另外當時護岸崩塌後,縣府就以混凝土進行灌注,防止繼續坍塌,並無疏失;至於台糖則主張,出事的橋樑為屏東縣府於1990年借地興建,應該由屏東縣府負責維護,與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橋樑確實屬於公共設施,應該由屏東縣府負責修護;而該橋樑護岸崩塌後,屏東縣府雖以混凝土進行灌注,但護岸上仍有缺口,一直到事發後2週,屏東縣府才於2017年12月5日發包護岸上加設L型駁坎工程,並於次年3月底才完工。因此可見屏東縣府當時灌注的工程確有疏失,才會需要後續的整建工程,法院因此認定屏東縣府須單獨負擔賠償。

經過計算後,一審法院判決屏東縣府須國賠265萬餘元,其中包含250萬元精神慰撫金。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決屏東縣府須國賠265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屏東縣府須國賠265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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