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昔日為印刷廠董座,今淪撿破爛,打官司求2子女扶養,遭判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韻如/台東報導
張姓男子過去經營印刷廠,過著相當富裕的生活,但自從與妻子離婚後,事業開始走下坡,不是碰上天災,就是遭逢人禍,最終淪落街頭撿破爛,每月收入僅4千多元,讓他難以度日,因此打官司要2名子女扶養,但因他過去並未善盡對子女的扶養責任,遭到法官駁回。
判決書指出,張男過去與前妻共同經營印刷廠,家庭事業兩得意,但32年前2人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雙方同意將所有財產、現金歸前妻所有。然而,自離婚後,張男事業開始走下坡,印刷事業2001年遭逢納莉颱風大水,工廠泡湯事業全毀,在台東購買的房子也因無力繳納貸款而遭到法拍,他也因此留下債務。
張男事後轉往大陸養鰻,但又遭到不良分子結夥搶劫,回台後體力漸失,一直無法找到安穩工作,且現已年屆70,每月僅靠著4400元的國民年金及打零工度日,今兒女已大,也程序了他當年的豐厚財產,理應扶養他至死亡之日止,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張男的2名子女想法官表示,2人年幼時均是由外祖父母扶養長大,而張男並未盡到父親的照顧義務,更為給付扶養費,與母親離婚後也從未聯絡或關心2人,認為張男的要求無理,應予駁回。
法官審理時,調查張男財產資料,發現他近幾年的年所得僅有300元至600元不等,名下財產也只有5530元,還負債122萬元,而他從5月起每個月可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6358元及低收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因此判定他確實有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需求,而有受扶養的必要,但他身為父親卻不曾關心過子女,也未給付過扶養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判張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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