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講電話「目睹兩騎士撞上」 駕駛挨告肇逃傻眼:我沒碰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楊姓男子今年1月10日中午12時許將車臨停在高雄市左營區至真路,並在車上講電話,結果兩名騎士在巷口發生車禍,他覺得不關自己的事選擇離開,沒想到卻挨告肇事逃逸,實在很傻眼。橋頭地院法官認為,檢方並沒有證據證明楊男有肇逃之故意,最終採信他的說詞,裁定無罪。

路邊停車格,路邊停車位,停車,停車場(圖/記者張一中攝)

▲楊男路邊臨停目睹車禍,事後挨告肇事逃逸。(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非本案事發地點)

檢方認為,楊男將車停在紅線路段,導致蘇姓、李姓兩名騎士因為視線被車輛擋住而發生碰撞,造成頭皮撕裂傷、肋骨骨折、身上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沒想到他看到車禍發生竟然直接離開,沒有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也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顯然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不過,楊男辯稱,當時的確有停在路邊講電話,也有看到車禍發生,但沒有任何肇逃的行為,因為車子根本沒有碰到他們,「當下我不知道這件事情跟我有關係,我的車是靜止的,因為覺得與我無關才會離開,而且我有投保超額責任險,如果我知道車禍跟我有關係,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示意圖,滑手機,手機,手(圖/123RF)

▲楊男坦承有停車講電話。(示意圖/123RF,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橋頭地院法官檢視現場照片等證據,發現楊男把車臨停在紅線上,但車輛並未與兩名騎士發生碰撞,這個狀況異於一般車禍,縱使他有過失,當下是否會意識到車禍與違停有關,尚有討論空間,假如他認為無關想要趕快離開現場,也並未逾越一般社會大眾的通常觀念。

法官接著表示,檢方沒有證據證明楊男有意肇逃,依據故意與行為同時原則,應認定他沒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最終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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