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帶少女出遊…哄睡覺變啪啪!被逮扯喊:她自己在內褲「抹蝌蚪」

▲桃園市李姓男子4年前擔任某客運司機時,對當時年僅16歲乾女兒性侵遭收押,交保後居然再度強吻擁抱,地院再依乘機猥褻判處1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鄭男帶小君出遊,趁獨處一房時,與對方發生關係。(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陳羿妏/基隆報導

鄭姓男子2018年3月10日帶著逃家的13歲少女小君(化名)與其他三名男性友人一同赴高雄、台南遊玩,趁兩人於旅社有獨處機會時,與小君發生關係,事後小君被尋回,向家人吐露實情後,小君母親憤而提告。對此,基隆地院審結,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將鄭男判刑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結識小君時,便知悉對方為國一、年僅13歲少女,卻趁出遊、兩人獨處一房之際,與小君性交得逞,直到小君母親得知一切實情,趕緊報案,整起事件才因此曝光。

鄭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晚他與另外一名男性友人同住,還一起於房內打手槍,小君內褲會驗有他的DNA,恐怕是因為小君將其自慰精液抹在自己內褲上。

法官查出,小君曾說過「不敢碰男生的精液」、「覺得很噁心」,但兩人確實有發生過關係,另外鄭男於警詢時也曾提及,案發當晚小君一直吵鬧,因此他先哄小君睡覺後,才返回原來房間,根據此說法,足證兩人曾獨處一房。

另外,案發後,小君曾傳送「我媽要告你」、「自己小心點」、「因為你勾引未成年孩童,非告不可的條件」、「我也不想告你」等訊息給鄭男,因此不採信鄭男說詞。

法官審酌鄭男於2017年、2018年間三度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分別遭判刑7月、6年、6年,如今再度犯下同樣錯誤,另考量全案未違反小君意願,雙方調解成立,但鄭男拒履行調解內容,審酌後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判鄭男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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