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北市食安修法恐遭政院打槍 會尊重議會聲請釋憲

▲▼台北市議會通過國民黨團提出的「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圖/記者袁茵攝)

▲台北市議會通過國民黨團提出的「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圖/記者袁茵攝)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會4日審議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豬肉及其產製品檢驗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由於仍須經由行政院核定,台北市政府表示,若行政院宣告無效,但台北市議會聲請釋憲的話,市府會尊重議會決定。

台北市議會4日再度審查國民黨團提的「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擬令北市販售的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驗出乙型受體素,違者處6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國民黨團以人數優勢,使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北市法務局4日表示,因衛福部於9月函文各縣市政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屬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全國一致性質,自治法規不得為較嚴格或寬鬆之規定,故北市府提出的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17條之1,恐將被認定與衛福部牴觸,中央恐不予核定而無法施行。

北市法務局指出,至有關本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9條之1規定,台北市販售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雖也有與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不一致,但該條文目前依然有效,且未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前,台北市政府將依法行政。

台北市法務局強調,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市民健康,為北市府首要任務,也將持續為市民之健康把關。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27號解釋,若日後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相關條文經行政院宣告無效,台北市議會得申請釋憲。如經台北市議會決議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北市府基於對地方立法權之尊重,將尊重台北市議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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