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有毒品、公共危險前科的陳姓男子去年4月28日凌晨0時許,與郭姓友人開車外出閒晃,一時興起將鞭炮水鴛鴦塞到路邊機車的前置物箱,點燃後立即逃離現場,20分鐘內連炸2次,導致2輛機車損毀,事後雙雙挨告,但僅有一人獲得緩刑,另外一人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果全案確定,就得入獄吃牢飯。
▲陳男將水鴛鴦塞進機車前置物箱再點燃。(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與本案遭炸毀的機車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當日帶著水鴛鴦搭車上街閒晃,行經台北橋下的停車場時,看到車格內停放一整排機車,一時興起將水鴛鴦塞進其中一輛機車的前置物箱,並點燃炸毀,隨後立即離開現場。
或許是玩上癮了,陳男很快又鎖定新的目標,這次他選在台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2段與民權西路口,當時人行道上停有多輛機車,旁邊還緊鄰著停車場,先由郭男點燃水鴛鴦後,再隨機朝機車丟擲,炸毀其中一輛機車的車體。
▲郭男並非提議炸車的人,後來也與受害車主們達成和解。(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兩人落網之後相繼坦承犯行。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同行的郭男並非主動提議的人,事後十分懊悔,不僅坦承犯行,還在審理過程中積極與受害車主們溝通,最終達成和解並已經賠償完畢,獲得車主同意具狀撤告,足見已有盡力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於是依以爆裂物炸燬他人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但陳男並非初犯,法官指出,他只是因為無聊,就在短短20分鐘內連續點燃2次水鴛鴦,導致2輛機車遭炸毀,萬一引燃油箱內的汽油,後果恐怕不堪設想,可見惡性非輕,最終依同罪判處1年1月,全案仍可上訴。假如判決確定,他就得為了這一時的好玩,入獄服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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