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送醫。(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吳姓高中生愛慕蔡姓女高中生多年,告白卻遭到對方封鎖IG,今年4月間翻牆進入校園,朝趴睡中的蔡女左肩背部刺下1刀,他向警方坦承是因一時失控犯案,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彰化地院認為,吳生經偵審程序的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禁止對蔡女有任何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蔡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並應前往執行檢察官所指定的心理諮商機構完成心理輔導。扣案的黑鈦牛刀沒收。
案發當時,吳生於4月20 日下午16 時15分許,當時正值學校下課期間,翻越圍牆進入蔡女就讀的高中校園,闖進教室,持刀朝趴睡在座位上蔡女左肩背部刺下1刀,造成一道長3公分、深5公分的肩膀開放性傷口。
吳生向檢警否認殺人,辯稱:伊沒有殺害蔡女的意思,是想傷害她等語,且刺下1刀後隨即停手,後來蔡女逃離,吳生亦無後續的攻擊行為,堪認被告主觀上應無致蔡女於死,而蔡女亦表示吳男當時應該沒有要殺害她。
對於此案,彰化地方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參考檢察官的意見,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為了保護被害人的身體安全,參酌陳姓告訴人及檢察官的意見,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7款的規定,諭知被告禁止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彰化地方法院表示,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導正其前開偏差之行為,復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執行檢察官指示於緩刑期間內,前往心理諮商機構完成心理輔導,以勵自新,且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法官認為,吳生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相信經此偵審程序的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蔡女的母親同意法院以緩刑附加條件的方式,避免被告再犯,是上開所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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