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縣竹北消防分隊一輛救護車,2019年9月間載著駕駛、救護員及盧姓婦人共3人行經竹北環北路五段與新溪街口時時,遭到王姓男子所駕駛的自小客車側撞,救護車當場向左翻覆,光維修費就花了72萬餘元,消防局認為王姓駕駛應付全責過失,向法院求償全額修車費,但法官認為,王男僅有6成過失,依折舊計算後王男應賠32餘萬元。新竹縣消防局長孫福佑表示,等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上訴。
▲救護車被撞上後還先以2輪翹孤輪的方式行駛了將近5秒才失去平衡倒地。(圖/記者陳凱力翻攝,下同)
2019年9月24日上午,一輛載有駕駛、救護員及傷者的救護車,在開啟警示燈與鳴笛模式下行經竹北市環北路五段與新溪街口時,遭到44歲王男駕駛轎車從側面撞上,救護車遭強烈撞擊後,先由左前、後2輪向前行駛4秒後,終於失去平衡不支倒地。救護車駕駛、隨車救護員經了解無明顯外傷,但仍送依檢傷,自小客車王姓駕駛未受傷,而救護車原載有傷患,也由另輛救護車接駁繼續送醫。
▲網友將車禍現場上傳臉書引起討論。(圖/翻攝新竹爆料公社)
事後,消防局將救護車送修,花了72萬6688 元,消防局認為,王姓駕駛未禮讓救護車,應負起全額維修費用,向法院提出告訴。
王男向法官坦承肇事經過,也同意自己為肇事主因,也願意負起賠償責任,但認為,賴姓消防員於本案所造成的損失也有過失,主張過失相抵,應減輕賠償責任,同時賠償金額過高,也要扣除零件的折舊,要求法官駁回消防局所請。
▲▼救護車原載傷患盧姓婦人也由另輛救護車接駁,繼續前往醫院治療。
法官調查交通鑑定報告內容發現,賴姓消防員駕駛救護車,閃著警示燈及警鳴器,卻因王姓駕駛超速駛入號誌管制路口,聽到有救護車警號未立即避讓,為肇事主因。足以認定被告對於車禍發生,顯有過失,並與救護車受損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而賴姓消防員開救護車行經紅燈路時時,未充份注意綠燈駛入的車輛是肇事次因,王姓駕駛及消防員各佔6成及4成過失責任。
法官認,依折舊公式計算,救護車全部應計修復費54萬7863元,最後依過失比例賴男應賠32萬8718元,不過,對於法院判決結果新竹縣消防局局長卻不表認同,孫福佑說,法官判賠剩下的差額,消防局也不能要求消防員買單,最後也只能由公共預算支付,會等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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