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在桃園市上市科技大廠擔任助理工程師,月薪6萬餘元,但2017年1月間在加班期間昏倒不治,家屬質疑過勞猝死。(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李姓男子在桃園市某股票上市科技大廠任職,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月薪6萬餘元,但2017年1月間凌晨在公司加班時突然昏厥,送醫急救後仍因突發性心肌梗塞猝死,李母控告公司長期加班才導致兒子過勞致死,向公司求償312萬餘元;法院查出,李在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高達100小時,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屬於職業災害,扣除保險等給付外,判處公司應賠償李母114萬餘元,本案還可上訴。
李母指出,她的兒子自2011年4月間起到科技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上班時間為晚上8時至隔天上午8時止,但因長期超時加班,2017年1月26日凌晨時在工作時發生心肌梗塞昏厥,同事緊急開車送醫急救,同年3月10日仍宣告死亡,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病,屬於職業災害。
李母認為,兒子月薪約6萬餘元,扣除健保與勞保局相關補償與死亡給付等,公司還欠差額約81萬餘元,科技廠因違反禁止超時加班導致兒子過勞,且廠方未盡雇主保護義務設置AED電擊緊急救治裝置等,導致延宕搶救時間,因此向廠方依醫療費、看護費、扶養費等求償312萬餘元。
科技公司聲稱,李男是在工作休息時間被同事發現倒地昏迷被緊急送醫,李因長期抽菸,連續3年公司健檢出現膽固醇、血壓異常,認為死亡是因個人健康因素非職災,同事當時為免去等待救護車時間而自行送醫至附近僅10分鐘車程醫院救治,並無延誤就醫之過失。
法官審酌,李男事發前6個月工時,第1個月工時281小時、前6月總工時1742小時,超時工作部分,第1個月超時105小時,前2至6個月總超時558小時,已符合「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標準,法院也囑託林口長庚醫院鑑定,認定李是因工作超時促發疾病,因當時工作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最終休克死亡,確屬因職業促發病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過勞職業災害。
法官審結,李母高齡75歲,驟然喪子,認為請求撫慰金以100萬元適當,另加上醫療、看護與扶養費,扣除已請領勞保死亡相關等給付、保險等,判處公司應賠償114萬餘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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