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使用翻拍的黑松懷舊圖樣被告求償,法官判無罪。(示意圖/收藏家吳志忠提供)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楊姓店長在鹿港鎮開設懷舊雜貨店,門口放置「維他露、黑松沙士、吉利果」等懷舊圖樣看板,卻被曾委託拍攝這些圖樣成籍的胡男看到,認為違反著作權法向他提告求償16萬元,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攝影師翻拍原創力不足,主張權利的應是黑松、吉利果,怎麼反倒是翻拍者主張著作權,因此判處楊男無罪。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楊男說,門口的裝飾是我請裝潢工人幫我介紹大圖輸出,大圖輸出的人有拿手機讓我看,我就選出其中幾張圖案,然後就輸出,我是用珍珠板做出來,我在門口用雙面膠粘在牆面,這些圖檔哪裡來的我不知道,大圖輸出的人可能是在網路上抓的。
楊男接著說,胡男有請律師助理來通知,馬上將圖案拆下來,後來也有想要道歉,並願意以2萬元解決,但對方要求16萬元,但因為經濟能力不好無法負擔、我爭執的是這些圖案有無攝影的原創性,這些商標圖案到處都有,我請教過律師,律師也覺得很奇怪為何商標權人黑松、吉利果沒有來告我,反而是攝影者來告我。
法官比對胡男的書籍與底片確實有維他露汽水的圖片,且鏽斑與被告店口的裝潢珍珠板的廣告鏽斑的位置一致,但底片上看板兩個洞有繩子穿過去,印在書本上繩子已經去掉,被告門口看板圖樣沒有繩子,只是有孔洞;其他如維他露反光及汽水顏色也都不同、黑松看板的汙痕也有不同,有可能在被收藏前就被很多人拍過了,並非是同一張照,所以根本沒有侵犯原告照片著作權問題,如果真的有侵權行為,應該由商標權人來提告才對。
把沒有著作權的古物古畫,轉變成數位收藏,再主張數位收藏的著作權,是否可行?法官舉例,曾有美國Bridgeman Art Libraryv. Corel Corp.案,一間美國Bridgeman藝術圖書館,拍攝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藝術品,也將其照片檔轉成數位檔案,販售授權,提告加拿大的一家銷售電腦軟體公司,因為他們的軟體照片裡面出現了那些古畫的圖檔,後來敗訴,美國法院認定,所謂的原創性(originality),雖然不必是高度創作,但不可以完全複製另一件作品,如果只是單純的轉換到數位檔上,並不符合原創性要求。
法官更舉例,在古董古畫的市場上,很多收藏家會樂於高價收集古董名畫,是因為這些古董名畫雖然沒有著作權,但是擁有實物者仍然可以光明正大收授權費,例如國泰集團蔡辰洋曾在1987年的紐約蘇富比秋拍,以16萬5千美元買下圓明園12生肖銅獸首的猴首,打破當時的清代雕像拍價紀錄,轟動國際收藏圈。當猴首拍回台灣,蔡辰洋先是再製模、複製50件刻上編號的猴首,一件賣10萬元,再原物翻模限量發行,縱然沒有雕塑的美術著作權,也可以光明正大的賺到授權費。
法官認為,本件告訴人胡男收藏的「黑松沙士看板」、「黑松看板」、「吉利果看板」、「維他露看板」原物,實在是年代不夠久遠,至今還在商標權期間內,商標權人還會出來主張權利,輪不到古物收藏家來收取授權費。黑松、維他露公司等,至今都在台灣飲料市場活躍經營,民眾會認知它是一個商標權,不是什麼攝影著作,縱然告訴人能提出底片,證明自己有拍過這些懷舊看板,也沒有證明自己有什麼攝影創意在其中,因此判楊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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