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男子3年內猥褻未成年女兒逾238次,被判7年刑期。(示意圖/123RF)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一男子,離婚後竟對同住的未成年女兒伸狼爪,3年內猥褻下體、胸部等逾238次,男子否認獸行,但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未採信,依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等罪,判男子7年,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2015年離婚後,與未成年女兒同住,但卻對女兒伸狼爪,雖然女兒多次拒絕,但男子每週2次以手撫摸小花下體、胸部,猥褻女兒超過238次,即便小花多次表示拒絕,仍逃不過狼爪。
2018年5月間,男子前妻將受害人帶離男子身邊後,受害人說出真相,前妻報案。宜蘭地院審理時,男子辯稱絕對沒有對女兒有任何猥褻行為,因女兒很叛逆,他管教很嚴,不讓其出門,女兒才會這樣指控他。
男子辯護律師也指控受害人自幼叛逆,異性交往複雜且常留在外與異性約會,甚至男子前妻曾公然徵求異性與受害人一起出遊,父女間存在對立、衝突是事實。
不過因受害人有將遭猥褻過程告知同學,法官依照受害人及同學證詞,將罔顧分際倫常男子,以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等罪,判7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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