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開在迴轉道,竟遭檢舉未打方向燈開罰,律師認為應該考量立法理由。(圖/陳先生提供)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開車走中和區環河快速道路迴轉道,竟遭人檢舉「迴轉未打方向燈」,警方竟以「依法有據」,逕行舉發開罰1200元,如此瞎爆的罰單讓車主哭笑不得,也引發車友熱議。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林俊儀認為,警方引用法條開罰「未打方向燈」應考量立法理由,就此個案駕駛人申訴成功機會很大。
林俊儀律師表示,陳男開在環河快速道路左轉彎車道迴轉遭檢舉未打方向燈,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開罰最低1200元。如果該車是在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警方開單當然有理。但就此個案來看,該車已變換完成,並行駛在雙白實線上,且該車道是迴轉專用車道,沒有左轉或右轉的可能,當然就沒有打方向燈的必要性。
▲▼律師認為,小貨車在迴轉道沒有左轉或右轉的可能,當然沒有打方向燈的必要性。(圖/陳先生提供)
他也說,警方雖稱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行車遇轉向應打方向燈」規定。但依法開罰仍需考量立法理由。法規規定打方向燈立法理由,是要提醒其他用路人得知該車型車動向,而做出安全措施或反應。此個案狀況根本不需要左轉或右轉,當然沒有打方向燈的必要性。建議當事人可以申訴,成功機會應該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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