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今年5月間到好市多桃園市南崁店消費,愛車停放停車場後卻遭購物推車撞壞保險桿與板金等多處,氣得向賣場求償。(示意圖/翻攝自好市多南崁店網站)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女子今年5月間到好市多南崁店購物,將愛車停在停車場,離場時卻發現被推車撞擊,導致保險桿、燈罩與板金等處都遭刮毀,事後修車花了10萬餘元,氣得向賣場求償,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賣場給付48萬餘元懲罰性賠償;桃園地院民事庭判決,賣場需支付修車費用,但懲罰性賠償則駁回,本案還可上訴。
張女主張,今年5月13日到好市多桃園南崁店消費並將愛車停在停車場,購物後卻發現燈罩、保險桿與板金遭到購物用推車刮毀,事後花費10萬餘元修車、3188元代步車費用,張女認為賣場提供消費停車與推車服務,但因管理過失造成消費者車輛損害,事後向地院提告,認為好市多賣場除須賠償修車費用外,也認為應需依消保法規定另外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共48萬餘元。
好市多南崁店認為,公司願意支付張女修車費用,但平時賣場都有固定派員巡邏、蒐集推車擺放妥當,但此案推車是何緣故碰撞停車場車輛,雙方都不知悉,對於張女主張依消保法請求給付48萬餘元則不願支付。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張女主張賣場應支付修車與代步車等費用,賣場表示同意給付,自應予准許,但推車是如何撞擊車輛,雙方都不知情,難認賣方有重大疏失,此案張女提告是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依據,並未依消保法提出訴訟,張女主張賣場需依消保法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即無理由,予以駁回,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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