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隆買特斯拉後未經管委會同意,在社區停車場裝充電樁。(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陳羿妏/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男子阿隆(化名)去年3月購買特斯拉車輛後,便告知管委會,他需要於停車位裝設充電樁,孰料,他沒等管委會同意,即擅自請人前來施工,而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後遭否決,惟阿隆不願拆除,因此管委會提告要求他回復原狀,日前新竹地院審理後,判阿隆必須拆除。
判決指出,管委會主張,去年3月間有告知阿隆於社區停車場裝設充電樁前,必須通過管委會決議,但到了去年4月10日開月會時,他們請阿隆派廠商前來說明後認為,社區從未裝過汽車充電樁,根據新聞報導,充電樁屬高壓電流,充電用電耗量大,若有品質不良或裝設問題,極可能導致電線走火,而貿然開放造成裝充電樁住戶變多,還得考量社區為10幾年中古房屋,當初建商是否考量電壓能否負荷,也需時間徵詢住戶意見,非短時間內即可決定。孰料,阿隆未等管委會同意,同月11日先傳訊向總幹事表示,「已請廠商準備進停車場施工」,見總幹事回傳「管委會尚未決議,所以請先暫停施工」之訊息,更是置之不理,仍執意於同月16日開始施工。
管委會還提到,充電樁會牽扯到公共空間,依法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非管委會所能輕易決定之事,而投票當天,阿隆未出席表達自身權益,區議會就投票數不予通過後,也已設立規約「不得隨意於公共空間設置軟硬體設施」,因此無權利濫用情形。
▲阿隆認為管委會主張拆除充電樁,不符現今潮流,會影響日後房價。(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阿隆辯稱,他請廠商設置充電樁,均是使用自家電力,對其他住戶沒造成任何負擔及安全疑慮,且當初他是因為政府為促進節能減碳、改善空氣品質,推動電動汽車、機車給予補助才會買特斯拉,而居住公寓大樓的他,不可能將自家電線一路延長至地下停車場充電,所以有裝充電樁的需求。
另外,阿隆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認為管委會主張拆除,恐會違背政府推動電動汽機車產業的美意,不符現今潮流,社區房價更可能因為沒有充電樁而受不良影響。
對此,法官勘驗對話、會議紀錄以及上述說詞,確認阿隆未經管委會同意即擅自施作工程,而並非每位電動車駕駛都可裝設充電樁,特斯拉業者推售其車款前,就已在特定地點設置充電站,阿隆事發前也是前往充電站充電,明顯無妨礙阿隆使用電動車,因此審酌後認定管委會主張有理,判阿隆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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