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陳姓男子今年4月9日清晨6時許開車行經五股區疏洪北路,因為沒有依規定變換車道,挨罰36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2點;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是遭檢舉達人尾隨,閃避過程中沒有打方向燈,結果收到3張罰單,根本不公平。但新北地院法官勘驗檢舉照片、影片後,認定陳男違規是事實,最終裁定駁回告訴。
▲事發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日他開車從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一段右轉往疏洪北路,卻一路遭檢舉達人逼近尾隨,為了閃避不法跟車,才會沒有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哪知道後來收到3張罰單,經過申訴仍有2張罰單要執行。
陳男認為,比對過罰單的照片,檢舉達人和他的車距不足3公尺,明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他是為了閃避突發的意外狀況,不得已才會違規,應該免予舉發,因此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單。
▲陳男聲稱遭檢舉達人尾隨、逼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但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強調,陳男當時行駛於單向雙車道,任意跨越兩車道的時間長達7秒,而在檢舉影片中,並未看見後方車輛有逼車行為,況且打方向燈是交通法規要求,不會受到後方有無車輛影響,兩者之間沒有關聯,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新北地院法官勘驗檢舉照片、影片之後,認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說法,至於檢舉達人有無違規行為,應該交由相關單位認定告發,最終裁定駁回陳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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