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撤照》林石猛/中天有勝訴機會 憲法訴訟勢所難免

2020年11月19日 10:40

● 林石猛/執業律師、曾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美國川普總統再怎麼被人批評粗魯、反智,也不敢關掉被其指為叛徒的福斯電視台,而是想自立媒體與其競爭。阿扁政府沒有關成TVBS電視台,蔡政府訂了言論自由日,以示記念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鄭南榕,卻在其任內決定關掉與其不同顏色的中天電視台。

▲ NCC昨(18)日以7:0否決中天換照案。(圖/翻攝自Facebook/中天新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月18日決議駁回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換發,NCC新聞稿所述依據的條文是《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的規定,惟新聞稿中未見有「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之駁回理由,而有「印證該台營運不善」之文字,合理推測係以「營運不善」或「營運不善之虞」為理由駁回。

由於駁回是形同關掉新聞台的行政處分,以「營運不善」或「營運不善之虞」如此不明確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來定一家不得執政當局歡心的媒體的生死,恐將引發憲法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極大爭議。


▲ 律師指出,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定媒體生死,恐引發憲法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極大爭議。(圖/中天提供)

後續法律戰即將展開

根據相關報導,NCC不准中天換照的決定,係基於10月26日上午舉行的聽證程序而作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第1項業已明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也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兩法適用結果並無不同),而得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聲請行政法院作成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准予中天在本案訴訟確定前續播,以保障公司及員工的權益。

依現代法治國的理念,面對中天的法律訴訟,NCC必須就其不准換照的行政處分之作成,論證其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公正、公平原則;其內容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明文規定,其判斷並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也就是NCC在訴訟中,還要論證其審查中天換照程序與其他媒體是同等對待;決定不准換照形同關台的行政處分也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否則即可能被法院判決不准換照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 律師抨擊,蔡政府訂言論自由日,紀念鄭南榕,卻在任內決定關掉政治色彩不同的中天電視台。圖為蔡英文悼念鄭南榕。(圖/記者郭世賢攝)

在民主法治國家決定關掉媒體,是一件很難想像的事,況且蔡政府第一任任期內還訂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以紀念爭取百分百言論自由的鄭南榕先生,落實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而媒體正是法治國家的第四權,其本份就是監督政府,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並呈現多元的意見。

因而,在言論及新聞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核心價值之下,中天公司可以要求NCC論證不准換照,確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否則即有裁量權濫用的違法。

基於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危險之所在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NCC如不能論證其處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其內容與法律規定完全合致,且符合平等原則又符合比例原則所要求的最後手段性,即屬違法的處分,中天電視台即有獲得勝訴的機會。


▲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禁止國會立法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圖/路透)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言論及新聞自由不得立法侵犯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有營運不善之虞」,即可駁回其換照申請。對於民主國家稱為第四權的媒體,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如此不明確不確定法律概念定其生死,對於台灣輿論自由、新聞自由的箝制恐將影響巨大。

對照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特別立法明定禁止國會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站在二十一世紀民主進步的台灣似乎是極大的諷刺!

看來未來一場憲法訴訟將是勢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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