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持拘票逮捕人犯後,須將拘票繳回地檢署或法院。(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陳姓偵查佐,日前為了偵辦刑事案件,曾拿著檢察官簽發的拘票逮人,但卻忘了自己有沒有依法把拘票繳回地檢署,情急下,偷用管理員帳號登入公文系統,2度竄改、延長公文回覆時間,企圖以拖待變,結果被分局察覺移送,陳警坦承犯行,台北地檢署19日依偽造文書等罪給予緩起訴處分,同時查出,其實拘票早已繳回地檢署了。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有逃亡而情況急迫等狀況外,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都要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才由司法警察執行,拘票有2聯,1聯交給被告或家屬,另1聯則要繳回原簽發的檢察官或法官。
陳姓偵查佐是在日前偵辦1件刑事案件時,持檢察官簽發拘票執勤後,不記得自己有沒有繳回拘票,卻收到地檢署公文,詢問拘票下落,他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辦,但有7天內必須回覆公文的時間壓力,竟然偷用管理同仁的帳號密碼,2度進入電子公文系統,延長公文回覆期限。
因為陳姓偵查佐登入系統時間,剛好管理員都沒上班,被分局察覺有異,移送法辦,檢察官追查發現,原來拘票早就已經被繳回地檢署了,只是陳姓偵查佐自己不記得,不過他偷改公文的行為已經觸法,考量他坦承犯行,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1年,條件式繳交國庫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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