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分手一年後,持汽油燒前女友轎車。(圖/讀者提供)
記者陳羿妏/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黃姓男子與王姓前女友交往期間,因家庭暴力事件,依保護令不得騷擾對方,孰料,他仍繼續糾纏,傳訊恐嚇王女,去年3月12日更持汽油燒燬王女轎車,幸王女及時逃出並無受傷。日前嘉義地院審理後, 依違反保護令,判黃男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判黃男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與王女去年2月間分手後,於同年5月收受家暴保護令,孰料,他卻無視保護令規定,於今年2月至3月間密集傳訊騷擾王女,跑到對方住家附近吵鬧,更接續以「妳的命,我跟妳算好了,時間不多了」、「無情的妳該給最殘酷報應」等語恐嚇王女;黃男不滿王女未回訊息,3月12日晚間帶著汽油桶、汽油彈及打火機,開車前往王女車輛旁停放,直接朝王女轎車潑灑汽油,點火燃燒,讓王女轎車瞬間燃起熊熊大火,幸王女及時逃出車外未受傷,而黃男事後也主動投案。
黃男辯稱,他雖有放火燒燬王女轎車,但絕無殺人、傷害犯意,只是想讓王女下車對談,且火燒車當下,他也及時將王女的愛犬抱出車外;「黃男並沒有要追著加害我」王女則表示,當時她的右側車門被黃男車輛擋住無法打開,黃男在放火後,隨即移動車輛,讓她有空間下車,而她想起愛犬忘記抱下車時,回頭一看發現黃男已將狗抱出車外,另黃男投案後,還打電話詢問她「阿人沒怎樣吧?」
對此,法官綜合上述說詞、勘驗相關證據,認定黃男不具殺人犯意,因此審酌後,違反保護令部分,黃男遭判6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8萬元,至於放火燒車部分,黃男則被判2年6月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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