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鬼切未打方向燈遇檢舉達人 他怨「私人取代執法者」被打臉

▲屏東地院法官駁回徐姓男子未打方向燈被罰的行政訴訟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地院法官駁回徐姓男子未打方向燈被罰的行政訴訟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徐姓男子駕駛中油公司租賃公務車,在路邊進行路線檢測後,啟動引擎由路肩小角度切入車道,被後方車輛駕駛檢舉未打方向燈,警方依影片開罰,他以「民眾濫行檢舉,又未經受有訓練的公部門查驗,係由私人取代執法者為決斷,於法不合」提出行政訴訟,遭法官駁回。

據悉,徐姓男子駕駛中油公司租賃小貨車,於2019年9月25日下午5時51分許,於高雄市大寮區華中南路與潮德路路口,因有「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遭民眾檢舉,被高雄市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實,裁處罰鍰新台幣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徐表示,他駕駛小貨車為中油公司的公務車,案發時原係停於路邊空地做管線檢測,檢測完畢,他由路邊空地起步調整方向時確有打方向燈,並趁還沒轉紅燈前由路肩小角度切入車道。

惟因後車輪壓到路肩柏油高低差,致使方向燈跳回原位,故檢舉影片中未有方向燈閃爍,惟他已在等待車陣通過並注意後方來車,伊未有危害到後車的權益或安全,亦無強行逼車的行為。

何況即使路口有員警值勤,應不至於如此嚴格的舉發,民眾濫行檢舉,又未經受有訓練之公部門查驗,係由私人取代執法者為決斷,於法不合,主張不罰,原處分撤銷。

監理單位則表示,徐駕駛車輛,確實有於一般道路行駛變換車道前未打方向燈的違規行為,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向警方檢舉。民眾檢舉於法有據,經警察單位查證屬實,即應舉發,並非有民眾檢舉就會被舉發,徐對此顯有誤解,主張駁回徐的訴訟。

法官審理,發現徐確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行為,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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