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湖口鎮資源回收車迴轉疏未注意,致後方機車撞上,國賠91萬餘元確定。此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由林姓司機駕駛的資源回收車,2018年4月間行經新竹市區時,車輛突然跨越雙黃線,打算開到對向車道。後方郭姓男子騎乘的大型重型機車剎車不及撞上,郭男多處骨折、重車全毀。郭男起訴請求國賠200萬元,一審判准國賠66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加碼,改判准國賠91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4月9日,晚間7時35分左右,林姓司機駕駛新竹縣湖口鄉資源回收車,沿新竹市榮光路由東往西行駛,到了有雙黃線、不得迴轉的路段,卻疏未注意後方來車,突然向左轉、打算跨越雙黃線迴車道對向車道。這時後方郭姓男子騎乘的大型重型機車剎車不及,直接撞上資源回收車。
郭姓騎士倒地,受有右側第1根肋骨至第4根肋骨骨折伴有呼吸衰竭、雙側鎖骨骨折、左側第1根肋骨至第5根肋骨骨折併氣血胸、肺部與腦部機能受損等傷害。此外,郭男的大型重型機車也撞爛,無法騎乘。郭男不滿,對林男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並對湖口鄉公所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醫藥費、薪資損失、機車毀損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總計求償200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林姓司機辯稱是騎士疏未注意車前情況,自己僅願意負擔3成責任。一審法院審理時,林男與郭男針對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林男賠償20萬元;至於國賠部分,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為司機迴轉的過失違規行為致騎士身體、財產權受侵害;但騎士也要負擔4成過失責任。經過計算後,一審判准國賠66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改認定本案僅林姓司機一人有過失,故鄉公所需負擔完全的賠償責任。扣除已經領取的賠償金20萬、強制保險金7萬餘元,高院改判決湖口鄉公所必須國家賠償91萬5,582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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