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打死14天大的男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林姓男子與郭姓女子交往並產下男嬰,不過男嬰才14天大時,半夜大哭,林男竟動手狂「巴頭」,男嬰頭頂、額頭、雙頰全都被打到傷痕累累,最後腦部出血死亡。一二審均依照「家暴傷害致死罪」將他重判1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4日撤銷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判決指出,本案林姓男子男女關係複雜,他與男嬰的生母郭姓女子交往同居,直到快50歲才老來得子;此外,2人居處還有一名林姓女子,也與林男同居。本案發生後,林男原本打算將男嬰草草埋葬,但生母郭女良心發現,5個月後提出告發。檢方對郭女以及同住的林女進行偵辦,最後對2女均做出不起訴處分。
林男涉案部分,檢方調查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3月26日凌晨,當時才出生14天的男嬰,半夜哭鬧不休,林男被男嬰吵醒,憤而使勁拍打男嬰頭頂、額頭,結果男嬰哭鬧得更嚴重,林男再掌摑男嬰的雙頰約10分鐘,男嬰終於停止哭鬧。郭女趕忙將男嬰抱走,直到清晨6點多,發現男嬰已經死亡。
郭女告知林男後,林男不慌不忙,先在男嬰肚子蓋上紅色符咒,接著由林女開車載著林男、郭女以及男童屍體,南下嘉義找林男的父母,打算處理掉屍體,但遭林男父母拒絕。一夥人又開車回到桃園,硬著頭皮將屍體送醫,醫院通報虐嬰,林男等人扯謊說母親幫男嬰洗澡時,不慎讓男嬰掉出澡盆外才摔傷。但郭女良心不安,一直到事發後5個月,才向檢警自白,檢方隨即聲押林男獲准,並於去年底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認定林男涉犯「家暴傷害致死罪」,均判刑18年。其中二審高等法院還痛批林男身為男嬰父親,竟未善盡撫養、教養責任,僅因男嬰哭鬧就動手打死男嬰,惡性重大。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並無調查林男是否有殺害男嬰的殺人故意,故原判決有所疏漏,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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