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圖/記者謝婷婷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高教工會今(25日)指出,中國醫藥大學近年在處理教師升等審查上,因校長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導致諸多爭議,近來在一位基層教師對升等不通過提出訴願,連續兩次獲教育部訴願會認為訴願有理由,確認中國醫校方違規,才揭露與鬆動了長久以來的教師升等沈痾。
高教工會說明,一位任職於中國醫大的C教師,在107學年度提出升等為正教授之申請。歷經教評會初審通過,送予6位外審委員審查學術表現。其中,4位評分勾選「前11%~25%」(優)、2位評分勾選「前26%~50%」(良),達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在四等第標準中(前1%~10%;11%~25%;26%~50%;51%~100%)傾向推薦升等;然而,因中國醫當時未明確規定多少位外審委員勾選何等第為通過,升等案送入校教評會後,即由校教評會委員對外審結果進行「綜合性審議」,以投票否決外審結果,決定升等案未通過。
高教工會說明,類似C教師的遭遇,在我國大專院校並非特例,許多尚未升等的基層教師,都得擔憂「學校高層」,在學校行事謹小慎微,避免在「升等黑箱」中觸礁,遭「綜合性判斷」否決升等。而這都與教師在教學研究上的客觀專業表現無關,顯不合理。
▲中國醫大近年在處理教師升等審查上,因校長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導致諸多爭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高教工會及台灣私教工會共同呼籲,中國醫應以C教師的升等案為鑑,從個案到通案進行改正。除了全面改革教師升等制度,依大法官釋字462號解釋意旨,設定明確評分標準,尊重外審委員專業判斷外;對於過去尚未終結的案件,也應以對升等申請人有利之法規與解釋辦理,例如C教師案件不應再「重送外審」,而製造出因委員迴避或更換,導致變更評分結果的「兩次評分」不公平情況;相對地,合理處置應是由教評會主動解釋,107學年度教授升等因校內辦法漏未規範外審及格標準,則應依據母法《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70分為及格標準,再依該辦法第35條規定三位審查人有兩位給予及格為通過,將過去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外審委員評為「11%~25%」之評分個案依此標準辦理,儘速化解爭議。
大學教師升等審查機制健全與否,不但影響個別教師之工作權益,也涉及整體大學治理。高教工會說,若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使基層教師感受到升等通過與否會受到「非關專業表現的因素影響」,甚或有所謂「不明文的升等限額」,此種訊息不論真假,都將影響到學術社群的健康發展,瓦解應當講究專業表現的學術社群,各大學應嚴肅看待,積極改正。
對此,中國醫大回應,教師的升等,是因未達2/3以上外審委員認為通過,校方尊重該外審結果;訴願決定並未否定6位外審委員確認審查結果之程序正當性;因外審委員迴避以致審查人數不足6名,訴願決定是請學校再補送1位委員審查,校方正在辦理中。
中醫大也說,尊重行政救濟制度,也尊重教師升等之外審結果;但在外審結果尚未全部回復、升等結果尚未確定前,實不容任何人透過媒體混淆事實,影響教師升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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