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7萬娶外配指定「在室」!台男相親5天閃婚 見妊娠紋怒告婚友社

(示意圖/pexels)

▲男子參加婚友社舉辦的聯誼活動,指定要「高中學歷且處女」。(示意圖/pexels)

圖文/CTWANT

高雄一名男子阿正(化名)為了找結婚對象,找上專門媒介外籍婚姻的婚友社幫忙,並繳交5萬元費用,指定要「高中學歷且處女」,後來他遠赴大陸參加婚友社舉辦的聯誼活動,期間認識了一名趙姓女子,5天後就在當地辦理結婚。沒想到,男子事後發現趙女肚子上有妊娠紋,既非處女也無高中學歷,氣得向婚友社提告。

根據判決書,阿正主張,自己在2010年和婚介協會接洽,隨後繳交了5萬元費用,雙方並簽訂「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誇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約定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對象和他結婚;同年12月26日,他遠赴大陸廣西參加聯誼,期間和趙女相談甚歡,隔天便付了22萬餘元給婚友社,並於同月31日在當地辦理結婚。

阿正指控,自己事後發現婚友社虛報、超收費用,也未履行契約上的服務項目,相關手續均須自行辦理,加上他驚見趙女腹部有妊娠紋,這才得知對方曾結婚生子,也沒有高中學歷,和雙方約定事項不符;不僅如此,趙女婚後每天和同事鬼混,導致夫妻感情生變,認為婚友社應負連帶責任,決定向對方求償150萬元。

針對男方指控,婚介協會則反駁,阿正當時是與王姓經理接洽,與協會並無關聯,況且他和趙女從相識到結婚,協會都沒有干涉,自然無從對女方是否為處女及高中學歷等情進行考察,自不負賠償責任,亦無不當得利,再說原告僅空言泛稱其受有損害,卻未他說明相關損害的計算方式,要求法官駁回上訴。

高雄地院審酌,原告聲稱其受有150 萬元之損害,然而當中賠償項目及計算基礎不明確,已有疑義,且阿正當時簽的契約中,也未提到「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對象」之約定,縱有該約定,亦有違公序良俗,而男子跟趙女離婚一事,和婚介協會更無直接因果關係,最後判處阿正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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