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頭份棄土案無罪判決遭撤銷發回,縣長職位恐不保。(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黨苗栗縣長徐耀昌,1998年任職於苗栗縣頭份鎮長時,辦理頭份垃圾場案,遭控違法核發棄土證明以圖利棄土業者。一審將徐耀昌判刑9年、褫奪公權6年,但二審去年逆轉改判他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6日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若遭判有罪,徐耀昌的縣長寶座可能不保。
檢方起訴指出,徐耀昌在1998年間擔任苗栗縣頭份鎮長,他明知縣市政府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收受外縣市的棄土,但卻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共圖利業者1291萬餘元,檢方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規定,對徐耀昌等20多人提起公訴。
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北院歷經12年審理後,終於在2013年7月間宣判,北院認定徐耀昌犯下圖利罪,重判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於去年8月間做出逆轉判決,改以查無實證為由,判決徐耀昌無罪。由於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徐耀昌若一二審均被依照貪污罪判刑,就會被剝奪縣長職務,因此二審改判他無罪後,徐耀昌將暫時保住縣長寶座。
徐耀昌獲判無罪後,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圖利與為民服務,僅一線之隔。」他更批評一審有罪判決根本就是烏龍判決。不過全案上訴第三審後,卻出現變數。最高法院26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為審理。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攸關行政裁量問題,徐耀昌的決定是否踰越鎮長的行政裁量?另外本案核准的行政簽呈,徐耀昌是否知情?這些都有必要另外清查,因此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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