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績優刑警A詐團贓款35萬 吐款認罪曝內情...一切冒險為紅顏

▲前中壢警分局陳姓偵查佐去年侵吞詐騙集團上繳35萬元贓款,桃園地院26日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前中壢警分局陳姓偵查佐去年侵吞詐騙集團上繳的35萬元贓款,桃園地院26日判刑2年、緩刑4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中壢警分局陳姓偵查佐去年趁承辦業務時,侵吞詐騙集團35萬元贓款,事後辯稱是要幫女友還債,但仍遭貪汙罪嫌送辦,桃園地院26日以陳身為公務員卻趁機挪用公款,考量其已繳回不法所得,依2個貪污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需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政府機關等公益機構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指出,34歲的陳姓偵查佐,在去年趁承辦詐騙集團贓款時,分別在去年9月間將李姓車手扣押物品辦理繳入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時,趁機侵吞其中15萬元,去年12月間再從徐姓車手扣押物品辦理繳入贓物庫時,再侵吞20萬元,總計35萬元,後來少年法庭審理詐欺案,察覺入庫贓款數目有異,通知中壢警分局才讓陳侵吞贓款案曝光。

陳姓偵查佐在東窗事發後,為彌補過錯,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考量其當警察自2016年起考績均為甲等,辦案獲嘉獎429次、記功19次,戮力從公、盡忠職守,本無必要冒險犯案,其辯稱是幫女友還債等因素,遇到難關、錯誤判斷犯錯,與一般圖一己私慾侵吞罪有別,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

地院法官26日依2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分別判處陳1年、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需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機構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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