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單親媽勒斃子女遭判死】判死與否是司法大黑洞

▲▼吳姓單親媽媽騎機車載著一對兒女入住摩鐵,原本要共赴黃泉,自己被救起,小姊弟卻已身亡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吳姓單親媽媽勒死兒女後輕生獲救,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引發輿論質疑。(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今年2月,新北市發生一起單親媽媽獨自撫養兩個子女7年,身心俱疲情況下,對子女下藥後勒斃,並服藥自殺未果。檢察官以殺人既遂罪起訴後,經新北地院判處死刑。全案雖未確定,卻引發輿論質疑,即比之兇殘的殺人者,這幾年判處死刑者少,為何如此情有可原者,法官竟如此冷血判處極刑。

從此爭議可看出現行的量刑,尤其是死刑判處與否,永遠是司法的大黑洞。

就《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若成年人殺害對象為兒童或少年,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必須加重二分之一。不過,因殺人罪的極刑就是死刑,如此的加重,實質意義並不大,法官還是得在死刑、無期徒刑間做抉擇。

雖然此次案件的殺人事實並無太大爭議,但因被告長期面對經濟與家庭壓力下,是否於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並因此造成違法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的欠缺或減弱,致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法院就此部分,似未多作著墨,就凸顯目前刑事精神鑑定,也是司法的一大黑洞。(參考吳景欽/【砍母頭顱無罪】複數精神鑑定問題

撇開是否有責任能力不談,對於量刑,尤其是否判死,在過往很長一段時間,都認為是法官最核心的權力,致無可侵犯,故所謂科刑辯論,一向不被重視,甚至忽略。但從2009年,我國將兩人權公約國內法後,最高法院就強烈要求量刑辯論,甚且在2019年底修正《刑事訴訟法》時,特別強化被害者的參與權,於《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賦予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對科刑表達意見。凡此變化,似乎可使量刑更為透明與公開。

只是量刑與犯罪事實有無的判斷,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因犯罪事實僅是以行為為對象,除了必須有嚴格的證據為證明外,更必須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因此就是有或無的答案。但是量刑所必須考量者,並非僅是行為本身的不法程度,還包括行為人本身的素質,就不可能有任何客觀化或質化的標準,容易形成司法者的恣意判斷。

為了防止如此的弊病,司法院便持續強化量刑系統,讓法官有一可循的基準。同時,也要求法官對於《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的量刑審酌事項,必須清單式的逐一檢視,以求審慎。

只是如此的努力,效果卻相當有限。因這些所謂量刑系統或指南,只能是參考,並無拘束法官之效力;而所謂清單式的逐一檢視,更顯得虛無飄渺。因觀《刑法》第57條各款,即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幾乎難以明確化,就會形成法官選擇性的檢驗與檢視。

如以此次案件來說,殺害自己小孩可認為是手段兇殘,又罔顧親情,一心求死,即是想擺脫刑事究責,實毫無悔意,更無教化可能,就必須與社會永久隔離。但同樣也可說,由於被告為生活壓力所迫,又求助無門,殺害子女乃屬不得已,且從犯後坦然面對、一心求死來看,情狀確實可為憐憫,不僅不應判處死刑,還必須依據《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才對。

量刑是司法大黑洞之下,此案在未來的上訴審或不斷發回更審的過程中,必又會從死刑變成無期徒刑,甚至被減為有期徒刑。如果這個循環成真,則這個已讓人詬病不已的司法,到底還剩下什麼?而在2023年1月1日,《國民法官法》開始施行後,必適用此法的殺人案件,國民法官又該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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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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