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法院江俊彥庭長說明蔡友才兆豐金案判決理由。(圖/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於在職期間找兆豐客戶投資,成立「鑒機」資產公司,並向股東收了2.25億服務費,但投資的其中67.5億,卻是從兆豐貸出,而兆豐於2016年8月,遭美國開罰1.8億美金,蔡友才於美方調查時就知情,卻沒向董事會報告,檢方依特別背信等多項罪嫌,求處12年徒刑,但北院27日僅依2項登載不實罪名輕判9月、得易科罰金,理由在判決後曝光。
北院認為,潤泰集團雖在蔡友才任內,向兆豐貸了75億元、又投資「鑒機」67.5億,但檢方的證據中,不能證明蔡友才主導核貸,也無法證明他知道潤泰要拿貸款的錢投資,另外,因潤泰長期與兆豐合作,借貸款項多且大,也不能說投資的67.5億元,就是從貸款的75億中撥出,且「鑒機」做的是私募基金,與兆豐信託投資的業務不一樣,兩者間沒有競爭關係。
而蔡友才向「鑒機」股東,收下2.25億元後匯出國外,檢方起訴此部分涉嫌洗錢,但法院認為,蔡友才成立「鑒機」,並沒有對兆豐犯特別背信罪,收的錢也是基金管理的合理服務費,既然不是犯罪所得,自然不犯洗錢罪刑。
至於兆豐金遭美國開罰1.8億美金(當時約台幣57億),法院指出,蔡友才雖沒向董事會報告,但回應美方的做法,都是經專業經理人開會決定後採用,且他也沒動機害兆豐,不能因為後來被罰,就說蔡友才當時有缺失、或做得不夠好。
另外,蔡友才在兆豐被開罰1.8億美金前,大量出脫兆豐持股321張,檢方依內線交易起訴,但法院認為,蔡友才2016年3月,就已知道兆豐被美國調查,卻在4到6月間才賣出股票,這中間的時間差,加上蔡友才「賣股是不想參加除息」的說法,此部分認定無罪。
至於蔡友才在兆豐被美國調查時,沒將提出的改善計畫送進董事會,便直接簽名回覆美方,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另外,蔡友才成立「鑒機」時,明明沒開董事會,卻找人偽簽董事會簽到簿,在公司登記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院依此兩罪合併判處執行9月,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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