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苗栗縣一名古姓男子今年2月行經頭份市中華路與協和街口處時,在內側車道和一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雙方事後協調未果,古男氣得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不料卻反吃上600元罰單。苗栗地院審理後,發現機車騎士當時行駛中華路南往北方向,內側車道清楚標示「禁行機車」4字,最後判處古男敗訴。
判決指出,古男今年2月1日凌晨0點33分駕駛重型機車行經頭份市中華路與協和街交叉口,不慎與1輛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隨後報警處理;事故發生後,雙方未達成共識,協調破局,古男遂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警方事後返回案發地點勘查,發現古男當時行駛的車道上有標示「禁行機車」,予以開單告發。
古男不滿遭開罰600元,氣得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事故發生地點並未標示「禁行機車」。苗栗地院勘驗相關事證後,發現事故點雖沒有標示,但在案發點南側約213公尺的中華路與新立東街路口處,內側車道即清楚標示「禁行機車」,雖標線塗漆有些許掉落,惟尚能供機車駕駛人清楚辨識。
法官審酌,原告為領有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且其自承居住在頭份市,平常是騎車上班等語,應當知悉上開規定,且查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就算古男並非故意未依標字指示行進,但他未能注意上開「禁行機車」之標字,亦具有過失,因此判決古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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