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蔡姓騎士在2020年1月間騎車行經高雄大寮區鳳屏一路路段時,因單手騎車長達23秒,經民眾錄影向警方檢舉,因此吃上1萬2000元紅單,蔡姓男子不服挨罰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相關證據時,認為蔡男行車過程中平穩,無危險駕車情事,審結判定裁罰無理,撤銷他罰單。對此,警方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並針對該類案件將強審核。
▲蔡姓男子單車騎車遭檢舉,氣得提起申訴,法院認定他騎車平穩,判撤銷訴訟。(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蔡姓男子1月17日下午2時多騎車行經高雄大寮區,遭民眾目睹「單手騎車」,時間長達23秒全被行車紀錄器錄下。警方接獲檢舉影片後,認定蔡姓男子確實有單手駕車情事,且途中經過民貴街等路口,也是以單手駕車方式通過,時間長達23秒,「如遇有石頭、路面凹凸不平或突發狀況時,恐有失控疑慮」。
針對蔡姓男子危險騎車行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規定舉發,並依法裁處新台幣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法官認為蔡男行駛過程平穩,且有注意車前狀況判免罰。(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蔡姓男子收到罰單後相當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法庭上他辯稱,案發當日天氣寒冷,他因左手曾脫臼、有舊傷,騎車過程中不太舒服才暫時沒有握在手把上;同時他也指出,危險駕駛應該是指時速超過60以上,或是拆除消音管,聚眾飆車蛇行等行為,強調自己單手駕駛並不構成危險駕駛。
法官最後經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為蔡男單手騎車時間雖然達23秒,但他行駛過程始終保持平穩,且路上道路平整、車輛也不多,又他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於接近車多路段即將左手放回機車把手上,就此認定他沒有危害他人之虞,行為應不構成處罰條例中危險駕駛的客觀要件,罰單應予以撤銷,全案可上訴。
針對高雄地院法官撤銷蔡男行政訴訟,警方表示,法官認定蔡姓騎士行車過程平穩尚無危險駕車情事,予以撤銷違規單,警方尊重法院之判決,並針對是類案件加強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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