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奕華辦公室前主任林廷霖,不顧女志工掙扎抵抗,服務處雜物間內性侵得逞。此為示意圖。(示意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辦公室前主任林廷霖,涉嫌在去年4月間,於服務處內的雜物間侵犯女志工,不顧女志工求情生理期來,仍性侵得逞。事後當眾下跪道歉,並傳簡訊道歉,但未獲原諒。一審將他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30日宣判,仍認定他犯下「強制性交罪」,駁回上訴,維持3年10月的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在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19日為止,擔任林奕華的助理,對外的職稱為辦公室主任。為了協助友人競選,離開林奕華辦公室,也因此認識了被害人L女志工。而案發於他離開林奕華辦公室後10天,當晚他以心情不佳為由,傳送LINE訊息約L女到服務處聚會,當時現場包括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等多人。林男喝了酒後,開始對L女毛手毛腳。
一夥人聚會到凌晨陸續離去,林男等眾人散去後,要求L女暫時留著聊天,而後獸性大發,先狂吸L女嘴唇、胸部,L女雖奮力推開、逃開,但仍被林男拉回,並拉往服務處內放置雜物房間內,L女被推倒在地上擺放之瓦楞紙箱上,L女求情「林大哥我mc來,你不要這樣,我不要做。」但林男不理會,性侵得逞。L女遭侵犯後下樓,發現剛剛聚會的調查官等人仍在樓下聊天,懷疑遭設局,調查官等人隨即聯絡林男下樓,林男下樓後就下跪、磕頭向L女道歉,L女不理會,到警局報案,林男遭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罪,辯稱雙方情投意合,雙方都是出於自願。但法院不採信,一審他判刑3年10月。一審判刑後L女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性侵她的林男,到現在還是國民黨中央委員,「我也打電話給國民黨中央黨部及台南市黨部去申訴,都不願處理。我的父親是忠貞的國民黨員,他生前都不准我們批評國民黨,他如果有知,不知道會怎麼看待國民黨?」
全案上訴第二審,高院審理後,30日二審宣判,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3年10月刑度。高院認為,一審量刑時,已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予以量刑,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濫用其職權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所為量刑並無不當。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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