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性侵案,二審判刑。(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劇組女員工,雖然賠償被害人200萬元,但一審法院仍判刑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2日宣判,雖然鈕承澤辯稱雙方情投意合,高院仍認定他犯下「強制性交罪」,因此仍舊判他4年徒刑,上訴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11月間,被害人為電影《跑馬》女劇組人員,當時劇組原定要開工作會議,但鈕承澤因故臨時取消會議,改邀友人到家裡聚會同樂,當時被害人也跟著到場。當晚眾人陸續離去後,只剩被害人一人在場。
鈕承澤竟將被害人強壓在沙發上後強脫衣褲,但疑似因為無法勃起,最後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人堅決不從,身體蜷縮在沙發上哭泣發抖,鈕承澤無法進一步性交,只好讓被害人穿回衣物離開。被害人隨即打電話向室友求助,室友知悉後隨即帶同被害人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驗傷後報案。案發後震驚社會,檢方對鈕承澤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3年4月。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鈕承澤否認犯案,辯稱雙方情投意合,但他仍賠償被害人200萬,但還是沒能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也未請求法院輕判。一審法院認定有罪,判刑4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期間,鈕承澤仍不認罪,並傳喚新證人到庭作證;但新證人的供詞並未起作用,高院仍認定鈕承澤有罪,還是依照「強制性交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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