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百貨商場陳姓店員,今年7月間見女子進入店內閒逛,趁其不備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女子驚覺後報警處理。(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桃園區某百貨商場陳姓店員今年7月間,見一名身材曼妙女子進入商場閒逛,趁其未注意之際以手機偷拍女子大腿內側之裙底風光,女子察覺陳緊靠身邊還拿著手機,懷疑遭偷拍報警處理;桃園地院根據警方查扣手機與翻拍手機內偷拍照片,審結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並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與參加2場法治教育課程,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在桃園區某百貨商場擔任店員,今年7月6日晚間7時許,1名穿裙裝女子進入百貨商場採購,陳見女子身材曼妙乃藉機緊靠其身旁,趁其不注意時,偷偷以手機在其大腿內側隱私部位偷拍裙底風光,女子回頭驚見陳男持手機懷疑被偷拍,立即打電話報警處理。
桃園警分局員警到場後,確認陳男手機有偷拍女子裙底照片,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桃檢偵辦,檢方複訊時,陳男坦承犯行不諱,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地院法官審酌,陳男無故以手機竊錄女子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造成其心理莫大恐慌,惟念陳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法官審結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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