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規定,已婚女子墮胎需配偶同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佳蓉/綜合報導
近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民眾發起修正《優生保護法》第9條議案,該名暱稱Ching的提案人認為,在評估懷孕、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未婚女孩可自行決定是否產下孩子,希望已婚女性也有決定權,無須配偶同意。該提案於11/21已完成,在11天獲得7012人連署,主管機關衛福部須於明年2/2前回應。
根據現行《優生健保法》第9條明文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提案人認為「墮胎須配偶同意」的法規,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圖/免費圖庫pixabay)
代表著已婚女性只要未符合上述條例,就不得進行人工流產,提案人Ching認為不合理,以優生保護法第9條規定,未婚女孩可引用第6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可自己決定是否生下這個孩子,「但是,已婚的女孩呢?根據但書的規定,引用這個條款,必須要配偶同意。」
提案人接著說,已婚懷孕,除非性侵、胎兒有遺傳病或重大缺陷、母體產子會有生命危險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合同意,才能合法墮胎」。她認為該規定可惡之處,在於生下孩子是否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配偶「一起」決定,只要配偶不簽名,孩子就得生下來。
以同樣觀點「丈夫外遇生子,為什麼第三者要不要拿掉小孩,不用妻子同意?」提案人指出,優生保健法第9條的但書一定要修正,其為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之法令。因此希望通過附議後,主管機關能修法,還給女性應有的身體自主權。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