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多方虐待5歲女童,判刑16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曾獲「桃青領袖傑出獎」的王姓男子在桃園龍潭開食品店,竟意圖染指店內單親媽媽員工的5歲女兒。王男將2人接進家中居住,在1個多月內對女童極盡所能的性虐待,包含逼迫女童罰跪、喝尿、剃光頭等,以及不堪入目的性虐情節。一審將王男判刑12年,二審更加重為16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30歲)在桃園龍潭地區開設食品行,從事日、韓及國內即期食品買賣之業務,而被害女童的母親是王男店內的員工。案發於2017年7月間,當時女童母親忙於開設分店,無暇照顧5歲女兒,王男遂提議24小時照顧女童,母女2人搬進王男住處。但沒想到這竟開啟了女童的夢魘。
女童住進家裡後,王男開始以各種方式凌虐女童,包含以管教的名義要求她搬貨、罰跪,更將她剃光頭,處罰喝尿。此外,王男更在女童入睡時,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對女童性虐,完全模仿A片劇情,讓人不堪入目。母親直到8月底某日,發現女童臉上有瘀青,經過詢問後才赫然發現本案,報警逮捕王男。檢方對王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否認犯案,辯稱自己是同性戀,自己敏感早洩、有痔瘡,所以對女童做這些事情並非「滿足自己的性慾」;而處罰女童則是受母親之託,合理管教女童懲戒行為,並非凌虐。但法院調查時,女童證稱,「王男把『白白的東西』弄在伊身上……伊就看到身體很多白白的東西」、「有一次白白的東西沾到伊下巴,伊有吃到,味道鹹鹹的。」「王男的屁股臭臭的、鹹鹹的、很噁心。」
法院認為,女童描述如此寫實生動,並非造假,確實為親身經歷,因此認定王男有罪。一審將王男判刑12年,王男以判刑過重為由上訴二審,但二審高等法院則改加重王男為有期徒刑16年。全案在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濫用其裁量權或違反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等情事,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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