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發生的單親媽勒斃子女遭一審判死,引發討論,到底法官判死及有無教化可能的判斷基準在哪?(圖/視覺中國)
前些日子,新北地院將一件吳姓單親媽媽以童軍繩勒斃2名幼子的案件判處死刑,引起社會一陣韃伐,辯護律師逕嗆「法官冷血,莫此為甚」,藝人隋棠更發文直指「法官搧了所有為孩子拚命的母親一大耳光!」之後卻有吳女朋友在臉書發文,描述吳女犯案前整天睡覺不工作,每天渾渾噩噩,結交男友只想依靠男友供養,兄嫂不時幫忙照料2名幼子,自己並非真心疼愛小孩等……,劇情急轉直下,讓人霧裡看花。但從法院判決書裡的敘述,似乎可看出一點犯案端倪「……僅因生活壓力……被告所為僅在宣洩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沒有人有任何權利可以非法剝奪別人的生命,即使父母生活再怎麼不順遂,也無權殺死小孩。
單親媽媽生活經濟壓力一定很大,在外租屋獨自扶養兩個孩子長達7年之久,孩子都上小學了,後來還與兄嫂共租房子,經濟壓力變小,兄嫂不時幫忙照料兩個孩子,最難熬的時段都已經過去了,還有什麼值得抱怨的。沒有人的生活是無波折的,吳女以生活壓力大,藉剝奪兩名幼子的生命來宣洩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縱使判處一百次死刑,應該也不為過,但撇開情緒性的言語,吳女非死不可嗎?
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刑罰的終極目的已從舊有的應報思想觀念,轉化為矯正教化功能,亦即對於犯人的教化矯治應優先於死刑應報的考量。近來司法實務見解,對於死刑判決也紛紛強調,要審酌「有無教化可能性」,但新北地院的判決「吳女雖為單親,但豈能因為生活不順而擅自剝奪小孩的生命權,更造成家屬無法挽回的傷痛,也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實不能寬貸,且吳女所犯為最嚴重之罪,犯後毫無悔意,甚至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及認錯,若未永久與社會隔離,重返社會之際恐再因情緒問題,以相同手法傷害他人生命」等語,多在強調吳女行為的惡性,並未對其「有無教化可能性」有所著墨。
吳女離婚後獨自扶養2名小孩,長達7年,前夫是否已經善盡對於小孩的照顧責任?還是離婚後,因為沒有爭取到監護權就撒手不管,任由小孩跟著媽媽自生自滅?從判決內容看來,前夫確有支付小孩生活費,只是逐漸減少,夫妻對於小孩原本就有扶養義務,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不能免除扶養義務,那為什麼不去深究前夫給付的生活費用是否正常?是不是所有的生活重擔都壓在這位單親媽媽身上?
吳女在審判中陳述,「這7年來都是伊在養他們兩個小孩,伊今天要帶他們一起走,因為伊覺得這7年來,伊被看低了,伊獨自一個人面對所有的輿論壓力與各式異樣的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順遂。伊會覺得為什麼這兩個小孩,這7年來都是伊自己,他們生病的時候、不舒服的時候,都是伊自己一個人在顧,伊24小時去哪裡都要顧著他們,伊完全沒有自己的自由」,這段話,法官將其解釋成吳女在「正當化殺子」的事由,但這可能才是殺子的真正原因!
很難想像,天底下有幾位母親可以狠下心來動手殺害自己懷胎十個月才生下的小孩,何況,判決書裡還敘述幼年子女對吳女深厚的孺慕之情,那麼吳女動手之際內心承受了多大的煎熬?吳女到底有多大的仇恨、委曲,是要對前夫報復嗎?為什麼三翻兩次非將幼子殺害不可?
照顧小孩7年來一點自由都沒有,社會福利單位沒有適時的提供急難救助系統,讓這位單親媽媽成為棄民,一點喘息的機會都沒有,難道沒有一點責任?政府少數的生活補助,夠讓他們填飽肚子嗎?除了填飽肚子外,還能夠讓他們去實現最卑微的生命需求嗎?相較於實務其他判決,僅僅以「被告求學成績好、工作表現佳」等荒誕不經的事由,來充當「仍可教化」的理由,這樣就判處死刑,實在難令人心服!
古人有云「寧於必死之中,求其生;勿於可生之處,任其死」,歐陽修在《瀧岡阡表》裡說「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死刑是「殺人償命」的報復心態,可以大快人心,但未必就能夠匡扶正義、彌補損害。逝者已矣,再多的責備、報復,也不可能讓逝者重生,只希望這個案子能敲醒社會的冷漠警鐘,讓悲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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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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