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繳操作槍期限12月11日止,瑞芳警籲逾期開罰最重20萬。(圖/新北市瑞芳警分局提供,下同)
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瑞芳警分局表示,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正式將「操作槍」納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範圍。所謂操作槍,係指外型、構造及材質與真槍相仿,並具有類似槍機、撞針及裝填子彈等裝置,足以改成具有殺傷力的槍枝。
警方統計目前國內查獲非法槍枝及槍擊案涉案槍枝,來源多以「操作槍」加以改造,顯示此類槍枝嚴重戕害社會治安,透過本次修法,將「操作槍」納入管制,能有效阻絕非法槍彈來源,防範幫派分子擁槍自重。
▲民眾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操作槍」流程。
警方表示,為保障修法前已合法擁有操作槍民眾之權益,設有法定6個月寬限期。在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12月11日前,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民防組)辦理合法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
瑞芳警分局長陳忠龍呼籲,如未能於2020年12月11日前完成報繳程序,依新修正條文,最高將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為避免受罰,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報備持有或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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