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食安自治條例三讀通過!若遭中央否決將申請釋憲

▲▼新北市議會總質詢,國民黨團聯合質詢。(圖/記者羅婉庭攝)

▲新北市議會總質詢。(資料照/記者羅婉庭攝)

記者羅婉庭/新北報導

新北市議會8日下午三讀通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第17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瘦肉精零檢出條文,同時增訂罰則,若豬肉以及加工製品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將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依次開罰。

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於定期會延長的最後一天甲動,以人數優勢完成修正案三讀。至於牴觸中央母法的疑慮,法制局長吳宗憲表示,並無牴觸母法問題,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地方規定可以較中央更嚴格,但是修正案後續仍須送中央核定,若遭到否決,會考慮爭取釋憲。

陳潤秋表示,依照慣例,行政院大約1到2個月即可通過核定,如稽查到新北市內豬肉及其製品之瘦肉精超過食安法安全容許量0.01 ppm,將依食安法開罰6萬元至2億元,若介於零與0.01 ppm,得依自治條例開罰3萬至10萬元,並按次處罰。

該修正案為周勝考、王威元、白珮茹、江怡臻、宋明宗、李翁月娥、林金結、林國春、邱烽堯、金中玉、金瑞龍、洪佳君、連斐璠、陳明義、陳偉杰、陳儀君、陳錦錠、游輝穴、黃林玲玲、黃桂蘭、楊春妹、廖先翔、劉美芳、蔣根煌、蔡健棠、蔡錦賢、蘇泓欽、忠仁・達祿斯、馬見LahuyㆍIpin、宋兩蓁NikarㆍFalong等人共同提案。

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第六條之一:本市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第十七條之一: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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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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