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米遭控摻劣米詐爭鮮 一審無罪...業者:前員工惡意檢舉

▲「山水米」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遭控混劣米賣爭鮮案,10日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山水米」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遭控混劣米賣爭鮮案,10日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國內知名米廠「山水米」泉順食品公司,2018年時遭控在米中摻雜劣米賣給爭鮮詐得1億多元。董事長李東朝等人依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詐欺取財、違反《食安法》等罪嫌起訴。但苗栗地院表示,混米是市場常態,10日一審判決泉順董事長李東朝、執行長蔡寵信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所謂「攙偽、假冒」攙雜與品名或內容物不同的物質,或以其他物質假冒品名或內容物,本案被告售予爭鮮公司的食米均係美國白米,僅於州別產區上有所歧異,然既均為稻米類,且為同一國別所產出,顯非上開立法意旨所指的「其他物質」。

法官也認為,另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白米外觀品質規格表 CNS2425 ,有關白米之等級,除糯米外,分為三等,且分別就「水分」、「夾雜物」、「稻穀」、「糙米」、「被害粒及白粉質粒」、「異型粒」、「碎粒」等項目規定如下之標準,進而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米,此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425(白米)在卷可參。

是以,食米所分三等係各自因其就水分、夾雜物、被害粒及白粉質粒等項目各達不同比例而作為區分之用,並非係就特別單一品種或係不同品種、不同產區間所存在之差異區別優劣,故公訴人執以被告泉順公司進口阿肯色州米屬於較次等級取代加州米較優品質(一等)而為出貨,實屬誤會。

另外,饗賓公司詐騙部分,被告泉順公司與饗賓公司合意買賣之米種,雖有證人證述係由被告李東朝當場同意出售「有機台梗九號米」予饗賓公司,惟饗賓公司員工卻證述當場並無口頭承諾,且饗賓公司所購買之白米係由被告泉順公司所提出現貨白米供饗賓公司採購人員試吃、試煮、檢測後,才由饗賓公司自行決定採購被告泉順公司所提供之品項,兩造又自始迄今並未就上開採購白米訂立書面契約,故雙方並無任何透過兩間公司用印流程決定之書面訂購契約。

而饗賓公司向被告泉順公司採購食米之過程,對口均為一名被告泉順公司內部員工,且事後補件之4分類規格標準書,亦是由同一員工親自提供且書寫上「有機台梗九號」,且上面未見被告泉順公司大小印,自難遽認被告3人就饗賓公司所購買的品項為「有機台梗九號」乙節知情,而施用詐術提供不同品項予饗賓公司。

法官調查後指出,李東朝、蔡寵信確實有告知內部員工因被告泉順公司內部之有機台梗九號米存量不足,而要求其等與饗賓公司之買賣契約自不得以此標的為契約標的,並要求再與饗賓公司洽談,自難謂認被告3人自始即故意以假充之的詐欺犯意,故一審判李東朝、蔡寵信無罪。全案仍可上訴。泉順隨後聲明,此案是前員工惡意檢舉,將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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