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瑟致/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兩岸政策協會研究員
中天新聞台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提出抗告,結果最高行政法院今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無論如何,中天幾乎確定下架「52頻道」,無論未來用什麼方法來延續香火,空下來的頻道勢必要有新的電視台進駐,才能符合頻道資源、系統商與消費者等多方的利益與權利,此時位居行政中立的NCC除了要秉持公開公正的立場之外,也應當加快促成「52頻道」的無縫開播,而不是任憑「空頻」來虛左以待。
當然,NCC的行政中立角色相當重要,換言之,在商業頻道的市場運作原則,NCC都無能也無法讓公法權力介入私法關係之中,更不用說透過私下管道說服系統商,甚至是意有所指的為公廣集團作嫁上位。
▲ 「52頻道」將於12月12日空頻。 (中天新聞台提供)
NCC行政怠惰 任52頻道「空頻」
NCC輔以「行政文書」來建議代理商及系統商「暫以空頻或跳頻」方式處之,「不積極」的冷處理都是行政怠惰的表現。
從通訊秩序與社會公益的角度來看,NCC在處斷中天新聞台換照一事後,顯然許多作法都讓人匪夷所思,外界放大鏡在看這些風向與傳聞的背後考量並不單純。
「52頻道」是由哪一家電視台上架,本來就有系統商或代理商對於市場競爭的評判基準,畢竟如何經營獲利及維護消費者的平衡才是有線電視系統的遊戲規則,NCC由上至下的行政干預已逾越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恆定原則,這恐怕會讓公權力失去社會的公信力。
NCC稱「給華視機會」涉圖利?
而原本係屬《公共電視法》的規範下的公廣集團,華視公私身份的不確定性恐怕會有法律規範的疑慮。換言之,在商業頻道的市場或立該如何認定與歸屬,甚至是來自政府資源挹注的媒體角色,兩者間的矛盾恐也會有適法上的問題。
不過,NCC主動對外表示「希望給華視一個機會」,無論是個人的意見或喜好,甚至有否來自更高層的政治授意,都恐怕會有涉嫌圖利的疑慮。
端看「圖利罪」的定義,在我國《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都有相關規定,這兩者的適用對象都涵蓋公務員,只是在適用範圍上有所差異。
《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換句話說,只要有圖利行為,不問圖利對象是私人、法人或政府(國庫),都是圖利罪的範疇;相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對圖利對象定義,則是限定在私人與法人。
▲ 學者抨擊,NCC主動表態由華視接掌52頻道,有圖利疑慮。(圖/記者李毓康攝)
若華視接「52頻道」 政治野火將延燒?
那問題就來了,當NCC明確表示「某電視台」的支持立場,已有明顯逾越由系統業者自主決定的法律授權,這也同時在後續的空頻作為上有「指定」的可能性,不但破壞市場競爭的運作機制,假若「52頻道」最後是由公廣集團的上架,那麼圖利的因果關係便是鐵證如山。
華視雖然由公廣集團掌握多數的股份,但是仍有民間股東的持股占比,那麼為華視入頻「52頻道」,主管或監督事務是否有直接或間接圖利私人?以及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來圖利私人?就連圖利國庫都有刑法上圖利罪的疑慮。
換句話說,如果在法律關係上無法釐清時,那麼政治的野火恐怕會延燒擴大,之前有媒體傳聞的「府裡意屬」之說將再度被放大鏡檢視,如果甩鍋成功,那麼後續的政治效應就不言而喻了。
▲ 公廣集團申請52台記者說明會,由華視總經理莊豐嘉、公視代理總經理徐秋華共同出面說明,公廣集團與華視將聯手合作搶進中天撤照後釋出的52台頻道。(圖/記者湯興漢攝)
圖利疑慮將引發政治風暴?
無論是「52頻道」的暗示性建議,或是將有線電視新聞頻道能延伸定頻來順勢人人得獎,不得罪其他系統商又能順勢送進華視新聞台;但是,NCC以主管機關身分對「52頻道」的定頻表達意見,甚至暗指或明示屬意華視,不但作法不妥也有圖利的法律問題,NCC如果要自證清白將會越描越黑,爭議會如滾雪球般日益擴大。
對於華視是否有能力在商業頻道中生存?若因而出現虧損的結果,又該如何處理?外界多已提出許多反對的意見,而且就新聞學的專業來看,政府編列預算補貼來彌平虧損,無論是新聞節目更公正客觀,或是公共電視的營利行為等,顯然都是有問題的。
而NCC若執意將華視進入「52頻道」,那麼從公法關係來看,這不但有違公平性的商業競爭,而且從事商業競爭所帶來的獲利該如何認定與歸屬,這就不是簡單的加減乘除,更多的是公法與私法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以及後續圖利疑慮所引發的政治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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