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蔡姓船長今年7月間駕駛租來的東港籍一艘漁船,載著劉姓船員,在東港外海從一艘不詳國籍漁船接應30名越南人企圖偷渡入境,被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四海巡隊在佳冬鄉緝獲,屏東地檢署依違反入出國移民法起訴,屏東地院以蔡有前科,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劉5個月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姓船長及劉姓船員兩人均明知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入國,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國的犯意聯絡,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的成年男子約定接駁不具入國許可證件的越南籍男女入境台灣,事成後蔡可獲得10萬元報酬。
蔡姓船長因此向不知情的楊姓船東租用一艘漁船,載著劉姓船員於7月5日16時49分許,自東港鎮東港碼頭出港後,於同年月6日某時許,在東港外海接駁自越南出海的30名越南籍人士,偷渡入境台灣。
經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四海巡隊於同年月6日23時40分許,在屏東縣佳冬塭豐外海約10.4浬附近海域登檢該艘漁船當場查獲。
▲屏東地院依違反入出國移民法,判處蔡姓船長8個月徒刑。(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