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小妹被計程車司機猥褻。(示意圖,非本文當事車輛/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雲林縣某計程車行的38歲曾姓司機,去年2月被控在廚房內,強吻才念國中一年級的車行千金。少女將過程寫在日記,「…我遇到XX,他叫快去睡覺,我就說我要抱抱,就去廚房,不但抱我,還強吻…」,最後被學校老師發現,告知老闆娘報警處理。
判決書顯示,當時年僅12歲的車行千金,案發2天後在日記中寫下,「今天要睡覺前,我遇到XX,他叫快去睡覺,我就說我要抱抱,就去廚房,不但抱我,還強吻,雖然很開心,但被媽唸差不多一點突然很不開心!我被你抱了很多次,但親,又很好,我會進量勇感(儘量勇敢)的你親的...」。
直到2個月後,學校老師檢查女孩日記時,才發現不對勁,立刻告知其母親。老闆娘得知自家車行司機竟然猥褻女兒後非常憤怒,立即報警處理。
不過涉事司機卻否認有猥褻行為,辯稱那天他在車行的廚房弄東西吃,少女從後面抱住他,他轉身推開她,轉身時可能不小心碰到其胸部,但沒有親她嘴唇。
▲女孩將過程寫在筆記本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辯護人則表示,從少女日記所載內容,可以看得出來少女情竇初開情懷,且一直挑戰自己的作法,所以究竟是她主動要來擁抱,還是曾男主動去抱少女,仍然可疑,依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請對曾男為無罪判決等語。
少女指出,認識曾男後有一點喜歡他,去年2月16日在廚房裡,曾男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先從身後環抱她,然後又到她前面摸她的臉、親她的嘴唇,一開始不知道他要做什麼,後來他靠她越來越近,她就大概知道他要幹嘛。此外,少女還指控曾男用手用力抓揉其胸部,痛到去看醫師,但因其證詞反覆,且僅單一指述,未獲法官採信。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依現有事證,仍無從認曾於案發當日對少女所為自身後環抱進而親吻嘴唇的猥褻行為,確實違反少女意願。原審量處有期徒刑8月,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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