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夫婦向兒子討回2塊土地。(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蕭姓夫婦在屏東經營海產事業,而夫妻倆將名下兩筆土地,先後分別轉給獨子,希望兒子可以接手海產事業,但兒子3度短暫回家幫忙之後,無心再繼續經營,並遷址台中,讓蕭姓夫婦氣炸,氣得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不過,案經上訴二審之後,法院判決兩人敗訴。
蕭姓夫婦主張,當初在將土贈與兒子時,就有要求他應該留在屏東協力家庭海產事業,並經兒子允諾,但兒子卻在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後,竟遷址台中,無意協助家庭事業,顯已拒絕履行父母贈與之負擔,因此向法院提出,應撤銷贈與。
兒子則表示,父母的土地是單純贈與,並未附有負擔,兩造間並未約定以他留在東港協力家庭海產事業為贈與之條件,且父母就此一主張也未舉證,認為兩人撤銷土地贈與並無依據。
對此,法官傳喚當時為蕭姓夫婦轉移登記事務之代書,而代書到庭證稱,當初蕭姓夫婦委託其將兩筆土地給兒子時,有說過兒子是要回來幫忙做事業,所以將土地登記給兒子,但贈與當時兒子並不在場,所以他也不知道兒子有無同意接受該贈與。
蕭姓夫婦表示,家中子女都知道,若要取得家中之不動產,急須接手家業,因此兩造間就兩筆土地贈與顯然附有負擔或屬目的性之贈與等,而兩名女兒也證稱,父母會將土地給兒子,是因為他要回來接家裡的事業,但不知道他有沒有答應,不過從小的觀念就是,父母有說回來接家裡事業的話,就會有贈與。
女兒也證稱,兒子之前要去澳洲讀書,有說讀書完回來接家裡的事業,但後來就又一聲不響地走了,之後有回來,後來不高興又說不接了,第三次再回來沒多久後又離開。對此,法官認為,雖然蕭姓夫婦多次表示,接手家業即能取得家中不動產,但女兒並不知道兒子於受贈與時有無同意附負擔,且當時女兒也不在台灣,因此難以依兩人單方面訓示,就認定兩造間兩筆土地之贈與已達成附負擔之合意。
另外,蕭父也自陳其為了要節稅,每年在免贈與稅的額度下,陸續過戶給長女,而長女未結婚,且有皆家裡事業,所以給比較多,兒子沒有接家業,後續就不給了,當初兩筆土地之贈與未同時辦理,也是因為贈與免稅額度之考量等語。對此,法官認為,減免日後遺產稅之課徵,而於有生之年陸續贈與不動產予子女,也是蕭姓夫婦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之原因,而非僅子女接手家業時始為贈與。
另外,法官認為,根據蕭姓夫婦2人就所付之負擔內容,僅以「接手家業」籠統稱之,惟具體內容究竟是擔任何種職務、負責何種工作、有無約定期限,均付之闕如,讓法官無從採信兩造就兩筆土地之贈與,卻有附負擔之約定。對此,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蕭姓夫婦無法證明兩筆土地為有附帶條件之贈與,因此撤銷原屏東地院之判決,判蕭姓夫婦敗訴,其子免將土地返還,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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