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財(化名)去年11月9日下午3時許騎機車行經屏東市廣東路與民學路口,因為無照駕駛加上闖紅燈,被警員攔下又拒絕簽名,事後遭開罰7800元。他自稱當時是因為母親身體不適,才會代為騎車,並沒有闖紅燈,但還是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事發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阿財在判決書中提到,事發當日母親因為身體不適,請他代為騎機車,行經廣東路與民學路口時明明是綠燈,也沒有兩段式待轉區的記號,卻被埋伏在路邊的警員以闖紅燈為由攔下,「我騎過去的時候,也有其他車輛同樣左轉行駛通過,警員卻沒有攔查。」
阿財心生不滿,因此與警員發生爭執,拒絕在舉發通知單上簽下自己的名字(共3字),沒想到警員竟然出言恐嚇,如果不簽名就要把案件移送監理站,他一聽馬上決定騎車離去,結果遭到攔阻,人民權利明顯受到侵害。
不過,阿財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7800元的罰單和違規點數3點,但被屏東地院法官裁定駁回,他不滿提出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提出上訴的理由無非是重複原審不採用的主張,卻又沒有具體表明原判決有那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等情形,最終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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