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台灣民政府總部 前議員李承龍判刑定讞已發監

▲▼統促黨捍衛隊長李承龍到館長開設的林口健身房嗆聲,還辱罵爆粗口「三字經」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李承龍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2016年7月間夥同何姓、林姓2名男子與邱姓女子,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砸毀招牌、縱火,李男等4人被依公共危險、毀損等罪起訴。一審將李男判刑1年2月與3月,二審改判李男9月。李男等3人放棄上訴,先行定讞,邱女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定讞。

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在2016年7月15日深夜,被自稱「愛國人士」兩度縱火,門口大理石招牌被砸毀。警方循線逮捕涉案的李承龍,以及何姓、林姓2名男子與邱姓女子,檢方聲請羈押獲准,李男等人隨後羈押在桃園看守所及台北女子看守所。

檢方偵辦後,認為4人於當天分別駕駛2車,李承龍駕車載邱女,先到台北市加油站購買汽油,分裝進汽油桶與塑膠袋,另準備鐵鎚,直奔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與何男、林男會合犯案。李男點火、林男敲毀招牌、何男持手機錄影、邱女負責網路直播。檢方依照公共危險、毀損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李男判刑1年2月與3月、邱女判刑8月,林男判刑4月與拘役20日,何男判刑3月與拘役10日。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認定李承龍犯「放火燒毀他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考量他僅因政治立場與台灣民政府相佐,卻不思以合法手段表達不同意見,即率以汽油潑灑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之鐵柵門,並點火燃燒,以此激烈手段抗爭致生公共危險;但他自首,高院酌減其刑。最後高院二審改判李男有期徒刑9月,林女改判7月,另外林男、何男維持原判。

3名男子放棄上訴,先行定讞,李承龍入監服刑。全案僅林女一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定讞,林女也將發監執行。而被縱火的台灣民政府總部,多次被檢舉並認定是違建,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2019年7月間,已經拆除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台灣民政府新的中央總部目前已經移到高雄市大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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