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李姓女子與劉姓富少原本是情侶,兩人在2019年5月間分手,她卻拒絕返還賓士GLC的鑰匙,並強調這輛車是男友之前為了復合,買來博取她歡心的定情禮物,並非只是暫時借名登記,最後卻因為賴姓前女友的一輛舊VOLVO而破功,吞下敗訴。
▲劉男家中已有一輛賓士GLC,他擔心再買一輛會挨罵,才向女友借名登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非文中所提車輛)
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這輛黑色賓士GLC是在2017年4月24日以366萬元買下的,因為擔心遭父母責備重複購車,才會暫時登記在李女名下,交換條件是兩人可以共同使用這輛車,鑰匙也交由女友保管;沒想到2019年5月女友擅自聯繫業務說要賣車,還把車開到保養廠,同時交付銀行存摺封面等資料,如果不是業務主動告知,他根本不知道這件事。
劉男表示,車子的出廠證明、保險費簽帳單、行車執照等相關文件都是由他保管,雖然車子已經在2019年6月間由家人領回,但李女還是不肯返回鑰匙,這才決定提告終止借名登記,並請求將車子辦理過戶,改登記到他的名下。
李女不滿一審被判敗訴,提出上訴並表示,賓士GLC雖然是劉男全額出資購買,但目的是要與她復合、博得歡心,如果真的擔心會遭長輩責備,何必在支付購車費用的存款憑條上註記她的名字,「分手後我倉促搬離住處,加上工作需要到國外出差,來不及將私人物品和車輛文件、備用鑰匙帶走,回國之後我想回去拿,竟遭他的母親拒絕」,劉家人擅自將車從保養廠開走,根本就是無權占有使用中,應該是他們要還車才對。
▲李女聲稱賓士車是兩人復合的禮物。(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調閱劉男與吳姓女業務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他曾傳送「私底下爸媽不知道,一台要賣我多少」、「黑色,藍色太輕浮了吧,不貸款了」等訊息,從有意購車到挑選款式、顏色、車牌等等,都是依照他的個人喜好選擇,如果是要送人,購車時應該是依照對方的喜好來挑,也不用叮囑業務「父母不知道」這件事,可見他上述的主張並非無據。
劉男的賴姓前女友也出庭證稱,交往期間劉男就說過想買一輛賓士GLC,並希望借名登記,而且還要把舊的VOLVO賣掉,舊VOLVO他的家人也不知道,「這輛車也是登記在我名下,他不想讓家人知道」、「VOLVO已經賣掉了,賣車的相關事宜都是他在處理」。
法官認為,賴女、吳姓女業務在這起案件中都沒有利害關係,前者還是已經分手的前女友,並無偏頗劉男的必要,加上LINE對話紀錄、訂購合約等證據都與他的主張相符,最終不採信李女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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