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主張在1992年和丈夫在海鮮餐廳舉辦公開結婚儀式,丈夫卻又和別的女人結婚且生下1女,憤而提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人妻主張於1992年和丈夫在海鮮餐廳舉辦公開結婚儀式,雖然未辦理結婚但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婚姻就生效。結婚28年丈夫卻在第22年離家,拋家棄子從此沒音訊。經查才知道丈夫竟又和別的女人結婚並生一個女兒,人妻認為丈夫怎麼可以在還有婚姻狀態下又再結婚憤而提告,並依《重婚罪》起訴。
人妻小花(化名)主張和丈夫(阿信)於1992年3月8日在台北市海鮮餐廳舉辦公開結婚儀式,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婚姻就生效(2008年5月24日修改,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但阿信卻在還有婚姻狀態下,在2014年3月18日與不知情的小美(化名)結婚,並向戶政機關結婚登記。
檢警經查發現阿信確實於和小花婚姻存續當中,又再和別人結婚,破壞與原配的婚姻關係,導致前後兩個家庭都產生傷害,經證人證述及照片確定阿信犯了《重婚罪》並聲請簡易判決,經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到了士林地院時由於阿信坦承不諱,經由合議庭判處阿信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1日。
士林檢察官認為法官判處太輕提起上訴,並依小花請求向法官說明。小花表示他和阿信結褵28年育有2子,卻在第22年就離家再也沒消沒息,甚至跟小美重婚產下1女,至今仍和小美母女同住,長達6年更完全沒想心和她修復婚姻,這樣的辛酸導致她身心受創。小花更表示阿信年薪將近百萬,卻稱自己無賠償能力,在偵審時又狡辯自己是因為沒有完成結婚登記才會誤認婚姻無效,認定阿信根本沒有悔意。
法官認為,阿信已經坦承犯行至於小花提到年薪將近百萬這件事也遭阿信否認,且小花也沒辦法提出證據,故無法採信。認為上訴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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