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立委疑涉收賄案,包括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廖國棟等2名現任立委仍在羈押當中。立法院會18日處理報告事項時,對於司法院函轉北院函,請立法院許可涉貪立委蘇震清、廖國棟的延長羈押案,經立法院長游錫堃詢問在場立委,並未有人提出異議下通過。
▲蘇震清、廖國棟。(圖/記者李毓康攝、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立委涉貪案移審庭,9月22日認定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廖國棟有羈押禁見必要,旋即函請立法院許可,立法院長游錫堃隨即召集朝野協商,各黨團同意列入院會臨時報告事項,並於院會中予以許可羈押。
由於12月22日即將屆滿羈押3個月期限,司法院12月8日再度函文立法院要求續押,游錫堃12月14日再度召集朝野協商,各黨團同意司法院12月8日函轉台北地方法院函,請立法院許可延長羈押委員一案,列入12月18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
立法院會18日進行報告事項議程時,對於「司法院函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函,為立法委員蘇震清、廖國棟涉嫌貪污等案件,應予延長羈押,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請本院許可延長羈押」案,經游錫堃詢問在場立委有無異議,並無人表示異議,因此該案通過。
根據司法院公文內容指出,按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此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所明定。立法委員蘇震清、廖國棟等人因涉嫌貪污等案件,羈押期限即將届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2、3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予以延長羈押。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立法院的會期每年2次,分別是每年2月至5月底,以及9月至12月底的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本次立院會期已經在18日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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