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將肇逃駕駛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傷害罪判3個月。 。(圖/記者陳崑福攝,圖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陶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途經台17線東港鎮大潭路段由北往南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越同行徐姓女子騎乘機車,致徐女人車倒地受傷竟逃逸,經正義哥追趕2公里帶回現場,警方訊後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傷害等罪送辦起訴,屏東地院傷害罪部分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但肇逃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陶姓男子原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因酒後駕車遭吊銷,為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於2019年9月6日早上,駕駛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即台17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行經台17線258.2公里南向外側車道,欲超越同向車道前方車輛時,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於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竟疏於注意,貿然變換車道往右超車行駛,適徐姓女子騎乘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他的自小貨車右後方,2 車因而發生碰撞,陶男右後車尾撞擊徐女機車,致徐女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外傷性硬膜下出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等。
但陶男肇事後未採取任何救護行為,或報警處理並等候警方到場,竟基於肇事逃逸的犯意,旋即駕車離去,經林姓路人於事故現場前方2 公里處追回,始返回現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而查悉上情,依法送辦。
法官審理,以陶男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安全,竟疏未注意致生車禍逃逸,未迅速協助徐女送醫救治,且未得同意即逕自離去,所為誠屬不應該,傷害罪部分判徒3月;肇逃部分則判處1年1個月有期徒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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