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港府引用《緊急法》定訂《禁蒙面法》。(圖/路透社)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去年反修例運動正盛之際,政府引用《緊急法》定訂《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遊行時蒙面,兩條例均引發廣泛爭議。泛民派立刻控告港府,高等法院裁定港府違憲,不過港府上訴後,改判港府上訴部分勝訴。雙方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21日終院裁定港府上訴成功,認為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不違憲。
綜合港媒報導,終院認為,雖然緊急法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規例的權力既寬廣,但這種權力非違憲,這權力仍會受到司法制約、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約、及《基本法》制約。
此外,終院又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和平集會禁蒙面合乎比例,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致避免及遏止和平集結演變成暴力。
上訴人之一的梁國雄稱,對裁決感失望,和平示威也禁蒙面是為集會自由施加不必要條件,十分苛刻。
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10月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這是回歸以來政府首次引用《緊急法》。隨即,多人包括岑敖暉及郭卓堅等提出司法複核,挑戰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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